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宁波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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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以下6个关于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哈尔滨造价员时间
  •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 黑龙江二级造价师不考了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厅直单位职责及机构
  • 哪里能买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这本书
  • 哈尔滨造价员时间

    14年有考试,是1年一考,但14年报名考试时间还没公布,应该是快了。参考2013年有关报名情况:

    2013年黑龙江造价员考试报名时间公告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进行2013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岗位资格考前培训、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70周岁以下(1943年9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2、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经历满1年。

    二、报考专业及考试科目

    (一)报考专业

    1、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考生只可选择报考一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公共科目);

    2、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专业科目)。

    三、培训、考试教材

    2013年建设工程造价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教材:

    1、中价协编写的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培训考试教材。

    四、报考方式及程序

    (一)报考方式

    报考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网址:( http://edu.hljjs.gov.cn/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信息网)。

    (二)报名时间

    时间:2013年3月18日— 4月30日

    3.现场确认

    时间:2013年3月25日—5月10日。

    地址:省住建厅教育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9号)。

    报考人员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考试报名申请表及汇总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1寸蓝底免冠彩照2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办理证书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报考程序详见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造价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报名系统。

    五、考前培训

    通过现场确认的报考人员,由省住建厅教育中心在2013年4月15日—8月31日,分批组织培训,培训采取面授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在黑龙江省建设网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上另行通知。请报考人员自行关注网站具体通知事宜。

    (一)培训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二)培训时间

    180学时。

    六、考试等相关事宜

    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及印章等相关事宜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于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在黑龙江省建设网(http://edu.hljjs.gov.cn)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http://60.29.227.174:8181/web/guest/1)网站上另行通知。

    七、免试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2)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3)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申请免试的考生,于2013年5月13日至24日,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八、准考证领取

    考生由报考单位携带介绍信或身份证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哈市南岗区昆仑商城康顺街1号)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在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信息网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上另行通知。

    九、证书及执业印章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十、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取消报考资格且3年内不得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2012年造价员资格考试违纪学员,取消本次造价员考试资格。

    2、报考人员在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等原件,以便核对。

    3、参加了2012年考前培训,但没有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下一次造价员资格考试,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如果仍未通过考试,必须参加考前培训,方可再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4、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其他证件均无效),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

    5、造价员岗位证书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管理。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项目编号: FJ0601G220913002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鸡东县人民政府文件以鸡发改发【2021】159 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鸡东县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单位为鸡东县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中京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为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鸡东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功能保障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3 计划工期: 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0日,总工期365日历天

    2.4 质量标准: 合格、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5 建设地址: 鸡东经济开发区

    2.6 招标范围:完成建设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2.7 建设规模:总点地面积 5.24 公项,分为商务配套区、车辆维护中心、商业服务区以及加油加气服务区四个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暖通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

    2.8 招标控制价: 22497.807477万元

    2.9 标段划分: 不划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满足以下要求。

    3.2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含二级)资质并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含二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

    拟派项目负责人: 须具备建筑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2022年6月-2022年8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的项目经理(由投标单位自行将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放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无项目经理承诺按无效标处理);

    3.4 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工长)、质量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工长)、质量员(质检员)具有岗位证书,注册建造师及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以上各专业人员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2022年6月-2022年8月)。

    3.5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提供本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以证明没有拖 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3.6 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可提供公司成立年或次年至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应无连续亏损;

    3.7 信誉要求

    (1)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 用信息报告;  (以“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为准,截图时 间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以后)

    (2) 投标人自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高级检索: 全文-当事人段;案由: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对项目投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拟派项目经理近 3 年内 (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查询, 有行贿犯罪

    记录的其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提供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网页截图);

    (4)投标人不得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 在有效期内;

    3.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0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 项目经理本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委  

    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拟派项目经理投标。

    3.11 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 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ljggzyjyw.org.cn/) 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 台”,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下载时间为 2022 年 09 月 16日 2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09 月 23日 23 时 00 分 (北京时间,下同)。

    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投标文件制作操作手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投标人操作视频、黑龙江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注册入库操作视频。

    4.2 招标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自行下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网上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2 年10 月 08日 09 时 00 分。

     

    5.2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6. 开标方式

    本项目为线上开标, 开标时间为2022 年10 月 08日 09 时 00 分。各投标人在开标时间 前, 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 提前登录交易平(http://www.hljggzyjyw.org.cn/), 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服务指南》中开标操作手册完成开标程序。

    开标地点:鸡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他事项

    1.本工程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各投标单位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 务指南》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黑龙江公共资源版)进行投标文件制作、电子签章、标书生 成、标书加密。工程量清单在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要求进行投标。

    2.开标期间投标人须使用 CA 锁进行线上解密。

    3.电子投标工具“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下载

    技术支持咨询联系电话: 4009980000

    7. 踏勘现场和答疑安排

    7.1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7.2 投标人提问、 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网上进行。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hljggzyjyw.org.cn/)

    9. 其他

    9.1 根据黑建造价【2018】2 号文件规定, 本项目使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 进行招投标活动。

    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异 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的, 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 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 标 人: 鸡东县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

    联 系 人: 邱冬冬

    电    话: 15546079379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中京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 88 号四楼阳光厅

    联 系 人: 李先生

    电子邮箱: zhongjingguoji@VIP.163.com

    电    话: 045189576555

    黑龙江二级造价师不考了

    这个是要考的。根据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原定于2021年10月30、31日举行的黑龙江省202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停止举行。在黑龙江省上述考试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无需办理退费申请,报考费用直接退还至原支付账户,有效期内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业经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2004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104项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64项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保留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省地税局 1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2 纳税人改变房产用途的 变更登记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3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 则4 定期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5 申报纳税登记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省工商局 6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 册暂行办法省财政厅 7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8 纳税缓缴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9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0退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经济 委员会 11黄金矿产准采证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2勘探期采矿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3企业生产条件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4采矿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5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和竣工验收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6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 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发改委 17参与竣工验收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8参与控制用地审批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9国防交通物资管理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商务厅 20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 审批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2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和建设费减 免审批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省畜牧局 22 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登记黑龙江省工业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省地震局 23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 设防要求的确定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省国土 资源厅 2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 资质核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5 在国家、省、市、(地) 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内开 展教学、科研、旅游等 活动计划认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6 大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治理方案审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7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勘查 评价结果核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省农委 28 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 繁殖材料检疫审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9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 运检疫签证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30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签证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环保局 31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和在 居民区内进行建筑施工 作业许可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32 在居民区内熔化沥青的 审批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33 进入省环保局主管的省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批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4 减、免、缓缴排污费审 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厅直单位职责及机构

    黑龙江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黑龙江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黑龙江省公路建设中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信息和科学研究中心[7] 黑龙江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 黑龙江省公路应急处置中心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站 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 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中方办公室【摘要】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厅直单位职责及机构【提问】 黑龙江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黑龙江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黑龙江省公路建设中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信息和科学研究中心[7] 黑龙江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 黑龙江省公路应急处置中心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站 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 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中方办公室【回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安全、档案、外事、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联络接待、综合协调、督察督办等工作。 主任:王志臣 二、政策研究室。负责研究综合运输发展重大问题。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协调和督办等相关工作。 主任:陆青云 三、法制处(行政执法监督处与其合署)。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处长:李天星 四、综合规划处。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有关计划。协调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查及后期评价工作。提出省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承担公路、水路对外合作有关工作。 处长:宇文翀 五、财务处。拟订行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引资、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等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和交通运输系统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处长:赵喜芳 六、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处长:田跃忱 七、建设管理处。拟订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工作。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审查交通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和规定权限内初步设计审批。承担交通重点工程和大修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和规定权限内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人:腾俊常 八、公路处。拟订全省公路路政、养护、运营、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回答】 九、港口航道处。拟订全省航道养护、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航道行政管理及水路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港口、航道等行政许可工作。 处长:么红 十、运输处。拟订综合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综合运输协调与衔接工作。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指导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工作。按规定负责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汽车出入境运输、国境河流运输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道路、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协调民航运输发展、运营管理及市场监管等工作。 处长:李丽敏 十一、安全监督处。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公路、水路行业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处长:赵庆学 十二、科技教育处。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网络安全相关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广应用。承担开展交通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负责人:寇晓波 十三、铁路处。承担全省铁路具体项目建设的项目生成、方案研究、相关报批、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规定权限内初步设计报批。 处长:马喜民 十四、民航处。承担全省民航具体项目建设的项目生成、方案研究、相关报批、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规定权限内初步设计报批。 处长:王佳宇 十五、交通战备处。组织拟订国防边防公路、水路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战备公路、水路建设和维护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调拨等工作。承担军地沟通协调、国防动员等有关工作。 处长:陶玺惠 十六、审计处。组织拟订【回答】

    哪里能买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这本书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阅读:3704次发表时间:2014年7月21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2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 王海宏 胡晓丽 陈国立 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 胡建明 程万里 杜浐阳 白洁如 刘大同

    赵 彬 泽仁江措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5

    本规范用词说明……………………………………………………………………………8

    附:条文说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 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 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制组按顺序,编制了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

    目次

    1 总 则 ………………………………………………………………………………………

    2 术 语………………………………………………………………………………………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 总 则

    1.0.1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 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4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 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8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0.30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图1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3.0.7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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