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水政水资源,以下6个关于水政水资源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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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主要取决于国家或地方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求,以及毕业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具体而言,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在以下领域和行业就业。如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从事水资源开发、保护、调控、管理等政府机构工作。还有如水务集团、水处理公司、水资源勘测设计单位等,从事水资源开发、供应、治理、保护等水务企业相关工作。也可以在科研院所、大学等,从事水资源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等研究机构工作。还可以在如非政府组织、公益机构等,从事水资源环保宣传、监督、评估等社会组织工作。
大学如何选择合适的专业:
1、了解自己:需要先对自己的兴趣、能力、性格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分析自己的优势和短板,这有助于选择与自身特点匹配的专业。
2、调查专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不同专业的课程设置、就业前景、相关行业需求等信息,例如参加招聘会、阅读专业指南、搜索网络资源、向老师或校友咨询等。
3、实地考察:可以前往相关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实地考察,了解所选专业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实习、就业情况等。
4、多角度比较:可以将多个专业进行比较和权衡,从课程内容、学科发展趋势、薪酬水平等多个角度考虑,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专业。
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主要学什么 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一、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主要学什么 1.专业课程 管理学原理、水政管理、水资源评价与管理、水文信息采集与处理、水环境监测与评价、实用水法学、防汛与抢险技术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水利工程测量、工程水文计算、水政管理、水资源评价与管理、水环境监测与评价等实训。 在水文行业或水利行政部门进行实习。 二、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主要面向水利行业的水政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在水政执法、水资源论证等岗位群,从事水政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水行政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基本知识,具备水行政管理、水资源管理的基本能力,从事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评价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吉林省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是省直单位吗
吉林省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是省直单位。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吉林省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是吉林省水利厅直属的事业单位,属于省直单位,其职责是负责吉林省水资源监测、预报、信息公开、水利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工作。
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属集体所有。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水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水资源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的法规;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调处水事纠纷; (六)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城建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林业部门负责对水源林统一规划和实施,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与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协调,兼顾各区、各行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全市的综合规划和跨县(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县(郊)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榆中县水政水资源办主任有几位
榆中县水政水资源办主任有几位?回答是:榆中县水政水资源办主任正副共有三位。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第三条 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第七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第十条 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第十一条 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第十二条 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 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 (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 (三)水资源的保护; (四)城、乡供水的开源节流和工业、农业的节水措施研究与推广; (五)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业务及其基础设施、设备。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一)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二)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水资源的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增收1‰的滞纳金; (二)逾期不安装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修复的,按取水全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取水10%至30%、31%至50%、51%以上的,对超计划部分分别加收一倍、三倍、五倍水资源费,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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