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边防管理,以下6个关于边防管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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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边防管理是什么专业?
边防管理主要研究法律、公安边防业务、部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接受边境管理、边防勤务与战术、护照证件及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等方面的基本训练,进行边境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例如:对出入国境人员护照、证件、签证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敌人和罪犯潜入、潜出国境的防范与打击等。 边防管理主要学《国际法》、《刑法》、《边防公安法规》、《治安管理学》、《刑事侦查学》、《边境管理学》、《边防勤务学》、《边防战术学》、《边防情报学》、《边防检查学》、《护照鉴证制度》等。 边防管理专业可以在边防、武警部队从事出入境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等工作。 开设院校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等等。 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https://www.87dh.com/xl/
边防管理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怎么样
高考填报志愿时,边防管理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以及就业前景怎么样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整理的边防管理专业简介、就业方向、就业前景等信息,供大家参考。
1、边防管理专业简介
边防管理专业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边防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备从事国(边)境出入管理、缉私、缉毒案件侦查等工作的基本技能;熟悉边防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了解边防管理的理论动态、边防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国家的边防管理的情况;熟练掌握各项警务技能(边防战术、勤务、擒拿格斗、射击、驾驶技能);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决策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外事交往能力;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强烈的国家荣誉感、高尚的道德品质;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在相关部门从事边防管理、刑事执法及社会服务等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
2、边防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农业气象及生态环境监测调控、信息分析处理、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等科研、教学和业务部门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互联网、新能源、制药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互联网/电子商务
2新能源
3制药/生物工程
4外包服务
5汽车及零配件
6农/林/牧/渔
7批发/零售
8贸易/进出口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营运管理、营运主管等工作,大致如下:
1营运管理
2营运主管
工作城市:
毕业后,广州、苏州等城市就业机会比较多,大致如下:
1广州
2苏州
3、边防管理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我国疆域辽阔,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的领域将越来越广,进出口口岸也必将随之而增加,加之当今国际局势并不平稳,为防止国际上某些居心叵测的势力和个别不法分子入境,对高素质的边防管理人才的需求有所增长。边防管理业培养具备国边境管理、部队管理和出入境边检查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专门人才。边防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比较固定,即人民警察和武警部队中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从事国境管理和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边境、沿海地区的边防管理,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境地区,是指北起丹东浑江口、南至鸭绿江入海口沿国界线最宽处不超过二千米的地域及界河;沿海地区是指东起鸭绿江入海口、西至葫芦岛红石嘴的沿海岸线最宽处不超过二千米的陆地及国家领海海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 凡在我省边境、沿海地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的主管机关,外事、水产、交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边防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人口及出入境管理第六条 边境、沿海地区的常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管理。第七条 在边境、沿海地区非营业性住所拟暂住三十日以上,其中从事劳务、经营活动拟暂住十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暂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第八条 在边境地区从事流筏、水文作业和随船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流筏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或者《船员证》。停止作业的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第九条 在集体、个人所有或者承包的船舶(含各类艇,以下简称船舶)上从事生产、营运的人员,应当持《出海舶舶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人口《暂住证》,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停止作业的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船员证》每个年度审验一次。第十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办理《流筏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船员证》、《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的,予以发证。第十一条 边境、沿海地区居民必须将拾得的境外牲畜、家禽和漂流物等,及时如数上交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第十二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的公务人员、边境居民的通行检查,按照双方主管机关达成的协议执行;持其它证件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执行。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三条 国界标志不得损坏、拆除和擅自移动。第十四条 在边境地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出境入境; (二)毁坏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 (三)在跨国界桥梁和拦河坝的上下游各四百米水域内捕鱼、游泳、滑冰; (四)在距国界一千米内非执行公务鸣枪; (五)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六)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七)私自打捞界河上漂流木或者破坏界河上排筏; (八)私留境外的牲畜、家禽或者物品; (九)在非国家指定的地点与境外人员交换物品。第十五条 在边境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测绘、勘探、采矿、科研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二)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三)爆破作业; (四)修建工程。 有关部门在批准上述活动时,应当征得公安边防机关同意。第十六条 在界河水域内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流筏、水文作业人员及其随船作业人员持《流筏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及《船员证》; (二)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编号、悬挂国旗; (三)游泳不得超越限定的范围,不得携带载人工具; (四)游览须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并不准超越限定的范围。第四章 沿海地区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营运船舶的所有者或者承包人,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 船舶改造、买卖、租借及报废,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七日内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边防管理学什么
边境管理学、出入境边防检查学、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管理、治安管理学、边防勤务学、边防案件侦查、边防情报学、刑事侦查学、出入境证件鉴别。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律、公安边防业务、部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边防管理专业 边防管理专业培养具备国(边)境管理、部队管理和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公安边防部队和出入境管理部门从事国(边)境管理和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边防管理专业是一个兼招文科和理工科考生的专业。开设此专业的院校较少,招生人数较少,其中女生人数更少;学生在选择此专业时要注意院校的性质,地方院校对考生限制较少,部队院校则相对要求严格。 边防管理专业开设学院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甘肃政法大学 青岛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边防管理,维护边境稳定和安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生产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沿海船舶的边防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管理区,是指本自治区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区)实行边境检查的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划定和调整。第四条 公安边防管理坚持维护边境稳定安宁,促进边境商贸、旅游、对外经济合作,便利边民生产生活的原则。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出边境管理区边境检查和边境沿海辖区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自治区公安边防部门主管全区公安边防管理。 边境管理区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边防管理。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对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等实施边境检查。第七条 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第八条 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阻止其进出边境管理区: (一)未持本人证件; (二)持用无效证件; (三)冒用他人证件; (四)持用伪造、涂改证件; (五)拒绝接受边境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进出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或者非法越境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雇用无边境管理区有效进出证件的人员。第十条 确需在距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勘探、采矿、测绘、影视节目拍摄以及其他涉及边境管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在活动实施前告知公安边防部门。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境检查时发现下列物品,应当扣留或者收缴,对携带人、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携带、载运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 (二)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未经批准携带、载运的枪支、弹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其他物品。第十二条 边境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可以建立协助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第十三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民证》、《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等有关出海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第十四条 出海船舶的更新改造、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以及《出海船民证》等证件的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船舶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但海事、海监、缉私等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船舶除外。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进出边境管理区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在距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20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勘探、采矿、测绘、影视节目拍摄以及其他涉及边境管理的活动,未告知公安边防部门的,处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或者非法越境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收留、雇用无边境管理区有效进出证件人员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未随船携带有关出海证件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出海船舶的更新改造、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非本船籍港未依照规定办理边防签证手续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南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地方口岸、沿海地区及管辖海域的安全和边防管理秩序,保护和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边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经海南省入境、出境,或者在沿海边境地区从事渔业、运输业、旅游业和其他活动的中、外籍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海南省公安边防部门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地方口岸的边防检查站,依法对入境、出境的中、外籍人员的护照、证件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对入境、出境的飞机、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运载的物资实施边防检查、监护,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并依法查处非法入境、出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查处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口岸边防管理秩序的人员及其有关物品。 设立在沿海地区的边防工作站(边防派出所),负责对沿海地区及港口的渔民、船员和船舶实施边防管理、户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入境、出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查处违禁物品和走私、贩毒行为,维护沿海地区和港口的治安秩序。 公安边防海上巡逻船艇,负责在海南省管辖的我国领海海域,查缉非法入境、出境的人员、船舶;查缉海上走私、贩毒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第四条 从海南省入境、出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由海南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或者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通行。 经批准的我省航行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和香港、澳门、台湾渔船(含香港、澳门流动渔船)及其员工,可以从海南省政府规定的地方口岸入境、出境。第五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护照、证件、签证。第六条 需要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交通运输工具抵离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物资情况通知边防检查站。第七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离口岸接受边防检查时,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边防检查站申报服务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并按照边防检查人员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八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期间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的监护和管理,在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未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和抛掷物品。入境、出境时,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途中停航或改变行驶路线。第九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载运偷越国(边)境的未持护照、证件者;如有发现,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边防检查站。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非对外开放的机场或港口,飞机机长、轮船船长或代理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管理,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离去。第十一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因故来不及办理来我国的签证,直抵海南时,可按规定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 在海南岛常驻的外国人、投资开办企业或者参加开发建设工作的外国人及其随行眷属,需要经常入境、出境的,可以向省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多次入境签证。 边防检查站凭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予以放行。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凡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旅行征明》等有效证件进入海南岛以及转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出境,无需办理签证。边防检查站凭有效护照、证件放行。第十三条 台湾同泡未办《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直达口岸的,可以直接在海省的国家开放口岸和地方口岸向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乘旅游船(艇)海南岛沿海旅游,必须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入境、出境时在海南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履行申报手续,接受边防检查。第十五条 海洋石油钻探部门入境、出境人员及其交通运输工具,必须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接受边防检查。在遇到抢救伤病员和赶运平台急用器材,需办理紧急包机从平台迳飞香港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派员检查飞机机组人员和乘客的证件,办理出境手续。如因起飞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办理手续,可以先起飞出境,在返航入境时,再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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