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浙江体育,以下6个关于浙江体育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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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中考体育考试时间项目及体育评分标准
浙江体育中考是通过统一测试的形式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作出体质评价的统一测评模式,即通过测运动成绩和测现阶段身高、肺活量、体重所得的指数来进行体质评价。浙江体育中考的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份到5月份期间。考试成绩影响学生的高中录取。那么浙江中考体育评分标准是什么呢?浙江中考靠时间及考试项目是什么?本文我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浙江中考体育考试时间项目及体育评分标准的知识。浙江中考体育相关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本文仅供参考! 浙江中考体育考试项目将增加3项,市区中考必测项目仍为长跑,即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长跑提供二次考试机会;选测项目为立定跳远、铅球或游泳,学生可从这3个项目中选择任何一项进行测试,其中立定跳远使用机器测试、电子判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提醒各位考生和家长的是,2018年起,市区将体育考试的平时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畴,不再计入高中段招生总分。将现场考试的选测项目调整为2项,即必测项目1项、选测项目2项,每个项目满分10分,总分30分,计入高中段招生总分。其中,市区体育考试必测项目为:1000米(男)、800米(女);选测项目分二类,第一类为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一分钟)、掷实心球(2kg)和推铅球,第二类为立定跳远、一分钟跳绳和游泳,学生从每一类中分别选择1项测试。 足球纳入体育中考项目 方案中表示,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安排在初三学年第二学期(游泳项目除外),具体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游泳项目考试则安排在初三学年第一学期,具体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此次方案较以往有三大调整,变化具体如下: 变化一:总分从30分变为40分,增加考试类别 从起,初中毕业生体育中考总分由30分调整为40分,取消平时成绩。其中体质健康水平4分、运动技能素质36分。运动技能素质从原来的两类自选项目变为三类,分别为第一类测试项目(耐力)、第二类测试项目(力量、跳跃)、第三类测试项目(球类),每一类测试项目满分从10分增加到12分。 变化二:取消乒乓球对墙打,新增足球绕杆射门 根据考试方案,男生和女生的考试项目都为三大类,考生在三类选项中各选择一个项目测试,三项满分为36分,计入中考总分。三类选项中的耐力类和力量、跳跃类与往年项目不变,球类项目中取消乓乓球对墙打,新增足球绕杆射门项目。 三类选项具体有耐力类: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或100米游泳;力量、跳跃类:掷实心球、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球类:足球运球绕射门、排球垫球、篮球运球上篮。考生可从三个项目中选择一项。 变化三:游泳测试标准大幅度提高 与往年相比,我市体育中考标准有所提高。男生100米游泳的满分成绩由原来的4′00′提升到3′00′,女生100米游泳的满分成绩由原来的4′30′提升到3′30′。 ;
浙江中考体育考试项目
浙江中考体育考试项目:必测项目为1000米(男)、800米(女);选测项目分二类,第一类为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一分钟)、掷实心球(2kg)和推铅球,第二类为立定跳远、一分钟跳绳和游泳,学生从每一类中分别选择1项测试。 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安排在初三学年第二学期(游泳项目除外),具体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游泳项目考试则安排在初三学年第一学期,具体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此次方案较以往有三大调整,变化具体如下: 一、总分从30分变为40分,增加考试类别。 初中毕业生体育中考总分由30分调整为40分,取消平时成绩。其中体质健康水平4分、运动技能素质36分。运动技能素质从原来的两类自选项目变为三类,分别为第一类测试项目(耐力)、第二类测试项目(力量、跳跃)、第三类测试项目(球类),每一类测试项目满分从10分增加到12分。 二、取消乒乓球对墙打,新增足球绕杆射门。 根据考试方案,男生和女生的考试项目都为三大类,考生在三类选项中各选择一个项目测试,三项满分为36分,计入中考总分。三类选项中的耐力类和力量、跳跃类与往年项目不变,球类项目中取消乓乓球对墙打,新增足球绕杆射门项目。 三类选项具体有耐力类: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或100米游泳;力量、跳跃类:掷实心球、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球类:足球运球绕射门、排球垫球、篮球运球上篮。考生可从三个项目中选择一项。 三、游泳测试标准大幅度提高 与往年相比,我市体育中考标准有所提高。男生100米游泳的满分成绩由原来的4分钟提升到3分钟,女生100米游泳的满分成绩由原来的4分30秒提升到3分30秒。
专科体育专业有哪些学校
1、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是以竞技体育类专业为特色的省属全日制高职院校。
学校于2004年9月在合并浙江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省体育运动学校和省体育局萧山体育运动训练基地的基础上挂牌筹建。2006年1月,负责全省优秀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的省体育训练一大队、二大队和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实质性并入筹建中的学院。
2、北京体育职业学院
北京体育职业学院(Beijing College of Sports)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北京市体育局于2008年6月创建的一所高等体育职业院校。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学校是在原北京市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和北京市第二、第五体育运动学校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3、嵩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是一所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是国家汉语国际推广少林武术基地、河南省文化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基地、河南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河南省高水平专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4、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73年的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创办于1976年的广州市体工队,1996年更名为广州市伟伦体育运动学校。2004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升格为广州市政府举办的全国首家省会城市、全日制高等体育职业院校——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于2010年1月通过教育部“国家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9年底通过验收,成为广东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5、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Guangdo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Sport)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体育职业院校。
学校创建于1956年8月,前身是广东省体育运动学校;2003年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前期隶属广东省体育局,2020年6月15日正式划转广东省教育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北京体育职业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公众的身心健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体育竞赛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二章 举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的职能或者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经费; (三)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 (六)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六)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20日前将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就备案事项提出当场更正或者限期补正等要求。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已备案的事项和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取消手续。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3日前如实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体育协会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和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不得单独使用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但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合作举办的,可以使用相应的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2019年浙江中考体育免考、缓考和缺考政策
大学高考讯昨日,浙江中考体育方案正式出台,其中关于特殊情况考生免考、缓考和缺考政策方案公布如下: 因病或残疾确实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或持有残疾人证,填写《嘉兴市本级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免考申请表》,由学校出具核实意见,所在区教文体局审核报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免予考试,体育成绩以总分22分计入。其中平时体育锻炼成绩计满分10分,运动技能素质成绩计12分。对部分丧失运动能力但能参加运动技能素质其他类别考试的考生,必须申请全部免考。 对于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一项的,可以申请免考:1.上一年6月1日起至体育现场考试前,参加省、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列入年度计划内的体育竞赛项目(项目限定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个项目内)及嘉兴市校园足球竞赛计划。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单项获省前六名、市前三名;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获得省级以上(含)比赛前六名或市级比赛前两名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不超过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的50%)。2.上一年6月1日起至该校体育现场考试期间参加比赛,并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体育现场考试后至5月31日前参加比赛达到以上免考条件的,如体育现场考试未达20分,按规定办理免考手续后,运动技能素质成绩同样以满分20分计入总分。免考仅限运动技能素质考试,其平时体育锻炼成绩仍由学校按要求进行评定。 因伤、病不能如期参加运动技能素质考试的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所在学校审查,报区教文体局审核后,在该校体育现场考试前汇总并报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可申请缓考并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一般集中安排在考试结束10天左右的双休日或节假日进行。 未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在现场考试和补考时均未参加运动技能素质考试的,其行为视为缺考。该考生运动技能素质成绩以0分计入总分,平时成绩仍由学校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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