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管理(服务业管理类包括哪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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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服务业管理,以下6个关于服务业管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服务业管理类包括哪些专业
  •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 有关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服务业管理类包括哪些专业

    服务业管理类包括电子商务专业、旅游管理专业、酒店管理专业、物业管理专业、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商务服务专业,等等。 扩展资料   一、电子商务专业   电子商务专业是指融计算机科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物流于一体的新型交叉学科。简称电商专业。   电子商务专业培养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和现代物流的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具有利用网络开展商务活动的能力和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方法改善企业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电子商务高级专门人才。   二、旅游管理专业   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产业的发育而建立的一个新型学科。在中国,这门学科的产生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已成为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部门。   旅游管理已与工商管理并列,是管理学下的一级学科。该专业培养适应新形势旅游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一线服务与管理类专门人才,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具备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发展基础,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酒店管理专业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酒店服务与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酒店经营管理和团队合作能力,从事现代酒店业或高端服务业的一线服务和基层管理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物业管理专业   物业管理本科专业就业前景十分广阔。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五、文化产业管理专业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培养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及文化学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宽阔的文化视野和现代管理意识,熟悉文化法规及政策,具备较强规划、决策、组织、策划、创意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具备较强社会调研和信息处理能力,能够在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及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策划、文化贸易与交流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人才。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 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 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 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五条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第二章 审批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须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赋予进行开业簿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督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输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面正式开业。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第十一条 货运配裁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裁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裁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裁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道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运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待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类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原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原《许可证》,按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新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价可证),核发新证。

    有关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

      管理体制作为都市功能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撑性条件,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起到或促进或阻碍的显著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篇一   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摘要   提要自我国加入WTO以来,现代服务业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分类列举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并对它们加以提炼,希望对后续研究者有所帮助。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概念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   “现代服务业”的概念是我国的提法,在国外没有“现代服务业”这一提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 报告 中首次出现“现代服务业”的提法,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和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在以后的历届会议中都沿用这一提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依赖于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   刘志彪等(2001)认为:“现代服务行业是从传统制造业的部分环节分化形成的,是伴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而发展起来的。”   刘有章、肖腊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区别的,内涵极广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而发展起来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生活服务和生产服务的国民经济新兴领域。”   邱立新、周田君(2005)将现代服务业定义为:“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密集的服务业。”   李江龙(2007)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显著依赖现代科技手段和组织方式,向社会、企业、政府和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司与组织的总称”。   谭仲池(2007)认为: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是指工业产品的大规模消费阶段以后出现快速增长的服务业。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包括那些不生产商品和货物的产业,主要有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与传统服务业相比,更突出了高科技含量与技术密集型的特点。   以上概念基本上都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依赖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但是也并不是没有区别的,笔者比较同意谭仲池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二、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   朱春明(2004)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与现代技术密集、产业分工深化和经社会发展相伴的信息服务、研发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物流、 市场营销 服务等,但主要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商业服务业。”   来有为、苏爱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又称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   郑吉昌等(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金融业、 保险 业、房地产业、咨询业、信息服务、科技开发、商务服务、 教育 培训等行业。”   晁钢令(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为了满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商务活动(公务活动)的功能强化与职能外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要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商务活动(公务活动)降低成本、扩展功能、提升效率而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部门。”   以上概念,前两个是着重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后面的两个阐述的比较全面,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以上含义的界定仅仅是指出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对象,并没有指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特点。所以笔者并不同意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三、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新崛起的和对传统服务业改造后的两类   常修泽(2005)认为:“现代服务业不同于原有状态的传统服务业”。笔者对其内涵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新兴的或新崛起的服务业;二是指“传统服务业”当中经过用新技术、新流程、新业态和新的服务方式改造提升后的那部分服务业。   夏杰长、霍景东(2006)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其需求主要受工业化进程、社会生产分工的深入影响而加速发展的服务业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新型服务方式及新型经营形态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的服务业。”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是现今比较典型的一种,为许多人所接受,其论述还是比较贴切现实的。   四、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现代生产性服务和现代消费性服务   黄繁华(2002)在《经济全球化与现代服务业》一书中对现代服务业的内涵界定为两部分:现代生产性服务和现代消费性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是指应用现代科技和满足生产中间需求的各项服务;现代消费性服务是指主要满足个人提高生活质量和能力扩展所需要的服务。这位学者的定义,虽然在国内很少有学者支持,但是他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不是不无道理的。不过究竟该如何区分生产性服务和消费性服务?其实很难区分,比如说房地产行业,笔者认为既有生产性服务又有消费性服务。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学者们对现代服务业的理解越来越接近其本质。为了能很好地理解现代服务业的本质,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从现有理论归纳的角度分析,现代服务业一般具有五大基本特征:1、高技术性,即现代服务业科技含量高;2、知识性,即现代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使用服务,使知识在服务过程中实现增值;3、高增加值性和集群性,即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使服务过程产生知识的增值,而且可以产生服务的规模效应和各种服务相互融合的聚集效应,引起服务的大幅度增值;4、从业人员高素质性,即现代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大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基础和技术、管理的能力,从而构成了现代服务业的核心能力和“白领”、“灰领”阶层的聚集区;5、新兴性,即在时间上是现代兴起的或从过去演变而来的。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五大特点的描述,是针对现代服务业整体而言的,但具体到某一实际的服务行业,它可能同时具有五大特点,也可能只具有一两个特点。例如,旅游业的整体行业具有知识性和高增加值性,但缺乏高技术性、高素质性和新兴性,只有诸如航天中心游和未来的太空游之类的科技旅游,才同时具有五大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文献   [1]刘志彪,周勤,欧阳良钻.南京市发展现代服务产业的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01(增刊).   [2]刘有章,肖腊珍.湖北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学报,2004.3.   [3]邱立新,周田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05.3.   [4]李江龙.现代服务业与城市能级提升[J].理论探索,2007.2.   [5]谭仲池,向力力.现代服务业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6]朱春明.关于我国服务业发展中的几个战略问题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04.13.   [7]来有为,苏爱珍.中国现代服务业差距何在[J].科技决策,2004.7.   [8]郑吉昌,夏晴.论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互动发展[J].社会科学家,2004.11.   [9]晃钢令.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2004.   [10]常泽修.论中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体制创新[J].理论与现代化,2005.4.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篇二   现代服务业的研究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摘要   摘要:研究现代服务业的含义与特征;分析嘉兴服务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剖析嘉兴现代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为嘉兴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建议。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 服务经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业逐渐取代制造业引领经济发展的主角地位,成为衡量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面对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嘉兴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提出了 “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因此研究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为“十二五”的战略目标更好的实现做铺垫,也为嘉兴现代服务业监管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1 现代服务业的基本内涵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觉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归纳起来就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对的具有高技术性、知识密集型、动态性、生产性的、新起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主要分为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及农村服务业。其中生产性服务业是指那些为进一步生产或者最终消费而提供服务的中间投入,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产业等;生活性服务业主要是指直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旅游业、批零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社区及家庭服务业等;农村服务业主要包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及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等。   2 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义   2.1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改善环境缓解资源短缺 嘉兴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制造业已经相当成熟,但也面临资源匮乏和环境瓶颈的制约,如果加快发展金融、物流、批发、各类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是服务业本身得到升级,而且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减少传统工业产业等带来的环境污染,有利于直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持续发展[1]。   2.2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R·K·谢尔普指出:农业、采掘业和制造业是经济发展的“砖块”(bricks),而服务业则是把它们黏合起来的“泥灰”(mortar)[2]。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和制造业有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这表明服务业经济具有较强的渗透性,能加快传统服务业的产业升级,促进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   2.3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提高区域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强力驱动下,世界产业发展在经历了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后,已经迈向服务经济时代[3]。目前国内一些先进城市的服务业发展较好,服务业占GDP比重较高,北京达到71%,广州为58%,上海为52%。可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有着重大意义。嘉兴处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面对长三角地区中城市群的激烈竞争,只有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其在GDP中的比重和质量,才能提高综合竞争力。   3 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1 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2012年嘉兴服务业增加值为1114.07亿元,同比增长10.2%。服务业增加值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43.1%。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全市服务业占GDP比重为38.6%,占比增幅达1.7个百分点,进一步提升了服务业在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十二五”期间嘉兴市大力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服务业“倍增”计划,同时为促进服务业提速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出台了《2012年度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和《嘉兴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标志着嘉兴市服务业开始迈向标准化时代,服务业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具体体现在:①服务业吸纳就业人员能力现状。服务业行业具种类多,集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于一体的产业优势,可以广泛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吸纳从第一、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大批富余劳动力。②服务业龙头行业快速发展。嘉兴港区将新建、续建19个三产服务业重点项目,涉及总投资29.17亿元。嘉兴港区在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与生产性服务业联动发展这一目标时,以临高物流和大型专业市场这两个为“龙头”,并以此带动科技服务业、酒店餐饮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业、商贸及社区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此外,港区还将继续推进酒店餐饮业、商业和房地产业建设。③服务业聚集现象突出。随着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的提出,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以服务业为主的聚集区不断涌现。目前,嘉兴首批15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已初步完成规划。在2011年已经有嘉兴现代物流园、嘉兴科技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海宁经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4个省服务业集聚区。在2012年又新增了4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另外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点发展也呈现良好态势。   3.2 嘉兴现代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 ①嘉兴市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比较低。在长三角区域内,由于区域的划分和竞争,各地区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嘉兴在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科研技术等方面仍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②新兴行业未形成规模。嘉兴市目前还是以传统行业为主,例如海宁皮革城和桐乡羊毛纱市场,新兴行业例如信息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还未形成规模,信息服务业发展缓慢,并且其发展规模普遍较小;科技服务业发展不平衡,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新兴科技服务业发展不成熟,要依附于传统的工业企业,且规模偏小。③缺乏有影响力的企业。虽然目前服务业企业数目纵多,但大多以小规模的个体户为主,上规模的企业不多,没有品牌效应。方便的交通使得嘉兴的消费者大量流失到了上海和杭州等发达城市,导致嘉兴的消费品市场受到了制约。④宣传力度不够。政府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往往注重生产,轻服务。企业和居民没有充分认识到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对新兴服务业的支持程度不大。⑤缺乏专业性人才。嘉兴市政府对服务业的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同时与当地的高校交流不够,培养出来的人才没有针对性,缺乏创造力。政府对服务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力度不够。   4 发展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建议   4.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更加优惠政策,建立低门槛的准入制度,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进行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各类服务行业和领域。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影响大、带动作用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重点扶持现代物流、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制定和健全各服务行业法律法规。   4.2 培养人才,争创有竞争力的服务业区位环境 高速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对于人才,要重新认识人才的概念,突出 “适用即为才”,不以学历,出身论英雄,适当引进外来“淘汰”人群;搞 “人才本土化”,重视内部挖潜培养,充分利用本地高等教育优势带动成人职业教育。[4]通过政府与高校、企业的合作,加强进行各种培训和教育,注重实践,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同时制定完善的人才的奖励机制,减少人才的流失。   4.3 确定服务业主导行业 服务业行业具有种类多的特点,如果齐头并进,以同等的资源分配使用,那服务业的发展效率和速度就不具有竞争力。所以可以选取能够对整个现代服务业结构和经济增长具有向导性和带动性作用,具有现代化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服务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行业作为主导行业优先发展,重点培养。随着“八大产业”发展战略的提出,加快科技、信息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使其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领头羊。   4.4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近年来嘉兴市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较快,满足了人们对于日常用品消费的需求,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却相对滞后。要坚持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来提升制造业和农业的发展。重点把握好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服务外包和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五大行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文献   [1]周易,王惠初.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报告[M].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10:106-107.   [2]RonaId Kent Shelp:The Role of Service Technology in Development,in Service Industriesand Economic Development-Case Smdies in TechnologyTransfer,NY:emgerPublishers,1984.   [3]张宝利.洛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22):83-84.   [4]周洁.长三角产业转型与人才开发战略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有关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推荐: 1. 关于服务管理论文 2. 试论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路论文 3. 试论湖北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现实选择论文 4. 浅谈服务业对外投资论文 5. 服务市场营销研究论文 6. 有关电子商务服务论文 7. 浅谈物业管理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第四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第六条 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第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始得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在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消其许可证书。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庭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

    家庭服务经营者可以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章家庭服务经营者

    第八条从事家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经营者以职业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卫生知识等岗前培训制度。

    提倡经营者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提倡经营者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招用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招用从业人员可采取员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经营者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应当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经营者招用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

    招用失业人员的经营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工作档案,全面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评价记录。

    综上所述,建议大家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询问相关办法,选择合适的方法保障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七条 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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