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国务院学位办,以下6个关于国务院学位办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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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合署办公。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
承担研究生院的设置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承担“211工程”、“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协助中心领导协调各处工作;负责人事、文秘、财务、外宣、档案、机要和行政后勤等工作;
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工作简讯》及学位中心工作信息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承担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有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
面向社会自主开展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评估、评审工作;
组织开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和评估技术的研究工作;
负责筹备建立和协调管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协会。 负责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以及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命题和考务工作;
开展有关考试方法、考试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负责考试违纪事件的查处工作。 承担我国学位与外国学位、我国内地学位与港澳台地区学位的对等研究工作,作为我国对外签署双边或多边相互承认学位证书政府间协议的咨询机构对内对外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政府授权与外国和港澳地区相关非政府组织以及台湾地区民间机构签订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及互认的合作协议;
负责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的认证、鉴定、咨询工作;负责全国学位认证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负责有关服务项目的开发、实施、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心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外事工作、管理干部国内外培训工作。 主办《中国研究生》杂志,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
负责记者站和杂志通讯员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研究生》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基本简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育部学位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性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教育部学位中心成立于2003年7月2日,其前身是挂靠在清华大学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第五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简称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下同)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第六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一)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由学校决定。
(四)对于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发证机构是什么?
学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发证机关,是校长办公室,并由校长签发。
一、毕业证是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由办学机构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
二、学位证书,又称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昨天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将结束“全国学位证书一个样”的历史。
目前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
哪里能找到国务院学位办(1998)54号文件?
下面的就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 学位[1998]54号 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教、科教)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一九九八年六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各有关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本部门及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从事学位管理工作的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方针,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政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等。 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以高等学校为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授权学位的级别及规定的学科范围开展此项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学士及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及博士等专业学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四、《规定》中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采取选择部分学科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从1999年9月1日起,在试点学科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该《规定》办理。 六、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要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要建立严密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质量管理过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统一规定有关档案管理表格的格式,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有关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考研招生目录上“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的目录外专业”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比其他的差一点啊
一样的,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的目录外专业就是所谓的"自主设置专业"是指学校在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一级学科下自己设置专业,一般来说,这个专业是目前学校实力较强,研究方向比较前沿,具有特色的专业。例如985学校、211工程学校,在师资力量雄厚,市场有需求的条件下,可以自行设置国家目录外的专业,进行招生和学生培养。但是其设置的专业需要备案。本科专业需要在教育部或者主管部门备案。例如地方院校在省教育厅备案,教育部学校在教育部备案等。研究生目录外专业在省学位办或国家学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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