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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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我们来聊聊动植物检疫,以下6个关于动植物检疫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本文目录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的检疫方式主要有哪些?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方法...

今天我们来聊聊动植物检疫,以下6个关于动植物检疫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动植物检疫的检疫方式主要有哪些?
  • 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 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标准主要有哪些规定?
  • 大学动植物检疫专业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 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条为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各边境口岸进出境下列检疫物的,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检疫:

    (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

    (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四)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非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昆明动植物检疫局)主管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在云南边境口岸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本辖区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昆明动植物检疫局以及边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水果、烟叶的,必须在入境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入种用动物或者烟叶的,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

    (二)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水果在边境地州行政区域内加工、使用的,由所在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需运往省内其他地方的,由昆明动植物检疫局审批,需运往省外的,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

    第六条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持贸易合同、合约等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如需检疫审批的,还需提交“检疫审批单”。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签发“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放行通知单”验放。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非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动植物性包装物进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口岸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运往边境贸易货场或者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检疫规定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规定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疫。

    第八条对来自未经输出国国家官方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植物、动植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对其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检疫放行单证。无有效方法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第九条对进境的运输工具,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入境口岸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第四条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第五条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七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八条对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第十四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第十五条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动植物检疫的检疫方式主要有哪些?

    考试大特别推荐:动植物检疫的检疫方式主要有哪些?   1.产地检疫:根据检疫需要,检疫人员到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地实施检疫。   2.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地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对出入境动物作临床检查,对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及包装有无受病虫害侵染,并按规定采样送实验室检疫。   3.实验室检疫:根据双边协定、检疫条款、贸易合同、信用证、输入国检疫要求或我国的检疫要求,检疫人员对出入境应检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实验室检测。   4.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时间大、中动物为45天,小动物为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至少经过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考试大特别推荐: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检疫处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检疫处理的主要方法有:   1. 除害,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的处理方法。包括熏蒸、消毒、高温处理等。   2. 扑杀,即对动物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宰杀,以消除病害。   3. 销毁,即用烧、深埋和其他方法消除携带有害生物的检疫物。   4. 退回,对不愿销毁的检疫物退给物主,不准入境。   采取检疫处理的原则是,在保证有害生物不传入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能进行除害处理的,尽量进行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坚决作扑杀、退回或销毁处理。

    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标准主要有哪些规定?

    考试大特别推荐: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标准主要有哪些规定?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动物检疫处理标准:   (1) 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与其同群的其他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2) 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继续隔离观察;   (3) 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或达不到输入国要求的,不准出境;   (4)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发现有我国公布的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5) 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禁止携带、邮寄物入境的动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2. 植物检疫处理标准:   (1) 经检疫发现感染一类危险性病虫害的,整批货物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二类危险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在确保除害效果的前提下,采用防疫或限制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扩散,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处理;   (3) 发现三类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取限制措施;   (4) 感染特别严重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外贸易合同中有相关动植物检疫条款,并符合我国有关法规精神的按贸易合同条款处理。输入国与我国有双边协定的按双边协定的规定处理。   出口植物检疫中,如果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则按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大学动植物检疫专业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大学毕业后动植物检疫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可以做什么工作,前景怎么样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高职招生教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动植物检疫专业就业方向前景分析提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动植物检疫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肉品卫生检验、饲料工业、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畜禽疾病的诊断与防治、伴侣动物医疗保健、实验动物、比较医学、公共卫生及生物学领域等方面的工作。

    一、动植物检疫专业就业方向分析学生毕业后可从事畜禽疾病诊断、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检验、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及生物学领域等方面的工作。

    二、动植物检疫专业就业前景分析动植物检疫主要研究化学、病毒学、动植物病理学、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检验检疫、卫生监督、海关、农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动植物卫生检验、疫病排查诊断、食品安全监督等。例如:猪、牛、羊等肉类的检验检疫,进口花卉等植物的病虫害检验,禽流感等畜禽疫病的诊断防治等。就业前景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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