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业务管理(港口业务管理属于什么专业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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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我们来聊聊港口业务管理,以下6个关于港口业务管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本文目录港口与航运管理是干什么的港口与航运管理是干什么的经营港口理货业务需要的条件港口揽收员是什么职务我想报...

今天我们来聊聊港口业务管理,以下6个关于港口业务管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港口与航运管理是干什么的
  • 港口与航运管理是干什么的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需要的条件
  • 港口揽收员是什么职务
  • 我想报港口业务管理专业,这个专业都学什么?好就业吗?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
  • 港口与航运管理是干什么的

    港口与航运管理是指对港口和航运行业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的管理活动。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港口建设规划:根据经济发展和物流需求,对港口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港口设施管理:管理和维护港口设施,如码头、泊位、堆场等。

    3、航道管理:负责航道疏浚、维护和管理,确保船只顺利通行。

    4、港口安全管理:制定和执行港口安全规定,确保港口安全运行。

    5、船舶管理:对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审批和监督,确保符合国际航运标准。

    6、船舶运营管理:监督和管理港口内外船舶的运输和操作,确保港口作业高效和安全。

    7、物流协调管理:协调各部门、企业和机构,共同推进港口和航运业务的发展和优化。

    8、港口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港口信息化系统,提高港口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通过以上方面的工作,港口与航运管理可以促进港口和航运业的发展,加强国家经济的物流支撑能力,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国家海运实力和竞争力。

    以下是港口运行的一些注意事项:

    1、安全第一:港口运行一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港口内外环境安全。

    2、管理有序:港口内部各个作业区域要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港口作业高效有序。

    3、资源合理配置:对港口各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4、设备维护:对港口内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5、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港口内各个单位之间的协同作业能力。

    6、环保意识:加强环保意识,推广低碳经济模式,减少港口对环境的影响。

    7、智能化发展:推进港口智能化建设,引入先进技术,提高港口运作效率和质量。

    8、合规运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港口运行的效率和质量,增强港口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国家物流体系优化、升级和转型。

    港口与航运管理是干什么的

    港口与航运管理主要面向交通航运行业,从事操作和商务工作。

    港口与航运管理主要研究交通运输学、港口营运管理、货运代理、船舶代理、航运法规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面向港口和航运第一线进行业务操作和管理。例如:货物的整理与仓库的管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与商检申报,船舶的租赁、调度与管理等。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港口业务操作、航运业务操作、货代业务操作的基本知识,具备港口、航运等业务的操作、商务和外语沟通能力,从事港口、航运、货代和报关业务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当前对运输业人才需求量相当大,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良好。港口的货物吞吐量高速增长,货种结构也将进行大幅调整,这对港口设施、装卸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人才提出新要求,之前的技术已经不足以支撑当前的运输行业的发展。

    要加快海港的技术进步,迫切需要能与国际接轨的港口工程专业高级人才。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市场以现代化通讯及信息技术、物流服务和金融市场为纽带,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需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规定。 一、港口理货业务,就是指在港口从事货物清点、查明货物的数量和表面情况等,并出具书面证明的一种业务。理货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经营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证明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理货证明往往也成为海关部门、保险公司、司法机关等经查验货物打击走私,依法征税,提供理赔,审理案件的一种重要文件和依据。理货绝不应仅仅理解为是一种简单的点数。它是独立于港口业务之外的一种传统业务。过去所说的理货多指船方理货,即仅受船公司的委托,代表船公司进行理货。从未来发展趋势看,理货不应仅限于接受船方委托,为船方提供理货服务,而应当将货方理货也纳入其中有,即也可以收货方的委托为其提供理货业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理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但是在同一单货物中,经营人不得既代表船方,又代表货方,防止出现不公,偏袒任何一方。 之所以将理货业务纳入港口法加以调整,主要是考虑历理货业务就属于港口业务的一部分,多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经营。同时,理货的地点也往往在港口的范围。但是,应当指出港口理货业务不是港口业务的组成部分,它与港口业务的管理制度不完全相同,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港口法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1、明确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许可制度、许可原则和理货业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的授权。 (1)规定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许可制度。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许可,就是指理货业务经营人从事理货业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从事理货业务。否则,未经审查合格,不得进行港口理货。港口法的具体规定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这是港口法就理货业务规定的一项市场准入制度,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没有明确港口理货经营人应当向哪个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而是仅规定按照规定。其实所谓的规定就是指港口法授权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理货业务办法。该办法中授权的理货业务主管部门,就是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提出申请的部门。 港口法设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主要考虑:一是理货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必须对经营人实施严格的管理。如前所述,理货业务经营人是一个依靠信用向船公司和货主提供服务的企业,其出具的书面文件是否真实、可靠,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设立这道门槛可以限度地将那些经营条件差、社会信用程度低的经营人排除在外,为企业提供一种安全的服务环境。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港口理货业务要从港口业务中独立出来,形成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在未来几年内,每个港口要选择两家理货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允许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之间开展充分的竞争。据此,必须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实行数量限制,避免因理货业务放开后出现一哄而起的现象发生,维护正常的理货经营秩序。 (2)规定了经营许可的原则。经营许可原则,就是指港口理货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理货业务经营许可手续时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港口法规定,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这是法律对港口理货业务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确保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清明廉洁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理货业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港口理货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人贯彻这一法律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理货业务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机关。2001 年国家关于港口改革的文件下发后,我国的港口理货业务管理尚处在一个改革试点阶段,有一些管理制度不定期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完善、总结,难以将其全部上升到法律层次,比如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行政管理层次、许可的具体程序等等,都还需要一个过程。为此,为了给今后的港口理货改革留有空间,制定出更加完善、可行的管理制度,港口法有必要就港口理货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明确了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原则和业务限制。 (1)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原则。简单地说,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原则就是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行为准则。港口法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根据这一原则,港口理货业务人办理理货业务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理货中现出的货差货损等各种情况要如实记录,不得人为夸大或者缩小有关情况;要如实地根据理货结果出具理货报告,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这是法律赋予经营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护船公司和货主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经营人必须如实履行好这项义务。 (2)业务限制。港口法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本法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根据这一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经营业务将受到相应的限制,即不得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法律作出这样规定,其主要考虑就是防止理货业务经营人因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而影响理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损害船公司和货主的利益。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绝对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违反。当然,法律规定的是不得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并没有禁止单独经营这两项业务。言外之意,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只要将理货业务与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分开,独立分业经营,单独核算,分负盈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港口法所允许的。

    港口揽收员是什么职务

    港口揽收员是港口业务管理职务。主要从事港口生产经营、货运组织等生产管理第一线的工作。可以去货代公司,但是货代公司除非我国企的像中外运,外代等大的货代公司可以有很好的发展,另一个是可以去港口发展。

    我想报港口业务管理专业,这个专业都学什么?好就业吗?

    港口业务管理专业主要课程:

    外轮理货业务、外轮理货英语、港口管理、港口库场业务、港口装卸工艺、集装箱运输管理、物流管理概论、集装箱码头业务管理、物流地理、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船舶原理与配载、海上运输保险、世界港口与航线。

    就业方向及就业岗位:

    港口业务管理专业还是比较好就业的。

    本专业毕业生面向港口企业、货代企业、国际航运企业、空运企业、外贸公司、物流企业从事现代港口企业经营管理、港口生产管理、港口装卸工艺管理、现代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现代仓储管理、国际货运代理、理货、报关、报检等工作。

    主要的工作岗位有:港口企业货运、仓储、航运管理岗位;港口货代、船代;港口单证员岗位;外贸进出口公司仓储、货运、托运、报验、报关员岗位;政府及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港监、海关、海事等)管理员岗位等。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九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第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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