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两税法交钱还是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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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两税法,以下6个关于两税法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两税法是什么
  • 两税法的内容
  • 两税法的内容
  • 两税法名词解释
  • 唐代的两税法
  • 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 两税法是什么

    在唐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两税法的内容

    法律分析: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两税法的内容

    两税法主要内容为: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

    2、不分主、客,一律按当时居住地为准,加纳赋税。

    3、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

    4、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

    5、量出制入,全国无统一税率。

    自此,国家对百姓的征敛重点由税丁转向税产,这一变化影响国家的诸多经济政策,包括对土地兼并开始采取放任态度,重新丈量土地而轻视核查户口等等,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收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生活有积极作用。

    户税以钱定数,而货币流通量不足,渐至钱重物轻,农民实际负担随着物价不断加重。一些小的附加税并未包括其中,政府仍有加重剥削的机会。而两税法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加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

    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为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

    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它承认田土自由转移与庶民阶层的分化,课征基准转为户的贫富,确立纳税货币化的税制。

    定量出为入的赋制,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中叶的赋税制度基础。、积极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极

    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两税法名词解释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实施办法

    两税法其主要分四点:

    “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为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置产。

    取消租庸调及杂税。

    夏秋交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两税法的影响

    两税法一出现,统一了唐代中季以来紊乱的税制,一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两税法以个人之土地和财产为本,改变了唐一贯以丁为单位的做法。

    两税法初行时,货重钱轻,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

    也有学者认为,两税法征收时以实物居多,缗钱只是实施折算而来,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认为:“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主张:“两税中的户税钱,固然定税之数,皆计缗钱,而实际上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在这里,只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农户实际缴纳的大部分则是绢布,小部分是钱贯。”

    两税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征。贞元八年(793年)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此外,土地兼并也更加盛行,出现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农民多破产而沦为佃户。陆贽等便强烈反对两税法,主张恢复租庸调。陆贽说,当时“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说“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因此,两税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乱不断发生。两税法的实施还直接影响到宋朝开国以来的国策,宋代盛行契约租佃制,北宋苏洵称“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

    唐代的两税法

    内容

    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4、“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6、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8、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意义

    1、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2、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

    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3、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扩展资料

    消极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4、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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