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西周宗法制的内容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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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我们来聊聊西周宗法制,以下6个关于西周宗法制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本文目录西周宗法制简要说明西周宗法制的内容及其影响西周的宗法制是怎样的?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今天我们来聊聊西周宗法制,以下6个关于西周宗法制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西周宗法制
  • 简要说明西周宗法制的内容及其影响
  • 西周的宗法制是怎样的?
  • 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 西周的宗法制有哪些特点
  • 西周宗法制的内容
  • 西周宗法制

          众多周知,西周实行的分封制进一步完善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宗法制源于原始氏族社会的血缘纽带关系。       按照宗法制度原则,大宗、小宗的层层区别,把各级奴隶主贵族紧密地联系起来,并且从“同姓不婚”的传统出发,用婚姻关系把异姓贵族结合起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整个国家宛如一个庞大的家族系统,形成了政权和族权的有机结合。         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亲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相结合,形成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有效地起到了维系社会、政治秩序的作用。这也是周朝政治有别于后世的一个重要特点。       宗法制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到春秋时期,尽管宗法制度已经崩溃,但宗法观念对后世的思想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以后,统治阶级利用并改造了这种制度,用以维护封建统治。这种宗法思想和制度,在我国一直有着深远的影响。

    简要说明西周宗法制的内容及其影响

    内容:

    西周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

    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影响:

    1、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2、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3、宗法血缘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血缘关系经几代后就会逐渐疏远,封国的实力一旦强大起来,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减弱。

    扩展资料:

    宗法制与宗法观念的关系:

    无论是西周的宗法制还是后来的家国一体、忠义孝悌的观念,都与血缘亲疏和宗族家庭有着密切的关系。

    宗法制的出发点是维系宗族制度,维护血缘亲疏远近的秩序和家族内部的稳定,而传统观念之中关于孝悌的文化,实际上也是出于维系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人际关系,维护以血缘家族为纽带的秩序的目的。

    影响至今的亲属称谓,实际上也正是区分宗法制影响下的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具体体现。

    宗法制的作用:

    1、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

    2、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建立封建等级政治结构。

    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的紧密结合,是指分封时根据宗法制所确立的亲疏远近来确定分封时的地位和身份。

    分封制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对应权力和财富的分配情况;而宗法制则决定了这些财富和权力如何以分封制的形式来分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周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怎样的?

    宗法制源于氏族社会父家长制公社成员间的亲族血缘联系。作为一种庞大、复杂却又井然有序的血缘一政治社会构造体系,宗法制孕育于商代,定型于西周。宗法制规定,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天下土地臣民。从政治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共主;从宗法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家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和庶子恻封诸侯,他们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各自封国内又为大宗,其位由嫡长子继承,余于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嫡长于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把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 2.3.1西周之宗法制度 周朝的”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并不等同於我们现在对”家”的概念。所以我们看《孟子?梁惠王下》中说:”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中可以明白,当时的”国”是拥有千辆马车的战斗单位,而”家”是具有百辆马车的战斗单位,可见在这时”国”和”家”是相提并论的。不过我们现在从古代的文献来看,”家”虽然是一个政治单位,但是仍然以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为织成核心。一般而言,”家”所涵盖的范围,是由同一祖父的三代组合而成。至於”族”,则由同一高祖父的血亲,以及他们的配偶,上下九代共同合起来的。简言之,”家”是包含在”族”之中。所以相较之下,”家”中的人,比起”族”中的人,血缘关系更为亲密。 ”宗”的本义是祭祀祖先的庙,只有属一同一家族的人,才可以到”宗”去祭祀祖先。不过在祭祀祖先时,必须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来决定”大宗”和”小宗”。一般最简单的分别,就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脉相传的为”大宗”,其余的庶子便是”小宗”。以当时的制度来看,周天子的传承是”大宗”,其他的诸侯(含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便是小宗;但是在这些诸侯世袭的领地中,继位的嫡长子在领地中便是”大宗”,其他的庶子就是”小宗”。以此类推,扩及到每个阶级之中。以这个精神来看,”家”中的成员,比较接近”大宗”,而”族”中的成员,则比较接近”小宗”。 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后代子孙不可忘了自己的来源出处,用血缘关系把人紧紧的团结在一起,这项措施对於当时正在发展的周民族而言,是一项十分有利的制度。我们现在看到先秦留下来的许多文献,都会先谈到如何持”家”,再谈如何治”国”,最后才谈到如何平”天下”。探究其中的发展过程,我们也可以说,在当时观念中,先要将”小宗”的力量凝聚起来,再去发巩固并发挥”大宗”的力量,於是才可以得到”天下”。基於这样的认知,特别重视家族中伦理的观念便自然出现了。 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组织 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 关于大、小宗的组织,《礼记大传》有记载: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 别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国公子、异姓公子(来自他国者)以及庶民起为卿大夫三种,或曰除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后一说较合理。 继别:谓继承别子位置的后代,就是别子的嫡长子孙。 继祢:祢,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庙中立了神主牌位的父亲。此处当指诸弟,继祢是指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 别子为一宗的正支,虽经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为大宗。别子诸弟是一宗的旁支,传至五代之后其与别子关系已超出同一高祖范围,因此就不再祭别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为小宗。大、小宗虽是相对的,但对于天子来说则是绝对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式的统治体系。 分封制 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 嫡长子分封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对于巩固嫡长子的最高统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后人追述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极六合,四方如星拱卫。因此需要选建道德贤明之人,藩护王室,成为天下中枢的屏障。 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之“宗”,“宀”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其原始义为“尊祖庙也”(《说文解字》)。 “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义》)。” 宗法制度既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护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仪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责任在于尊统收族,在于别亲疏,序昭穆。 周朝以前,天子宗庙为五庙: 到了周中期,尽管文、武功业辉煌,但按周人世系的排列,已不复属于考、王考、皇考、显考辈,按制不专列庙。但“有德之王,则为宜宗,其庙不可毁”,故增设文武二庙,将文武以下、显考以上诸神主供奉于内,故成七庙。即《礼记王制》所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 严谨的道德维系与礼乐文化 宗法制度既严格区分亲疏之别,因此血缘重孝、崇德、亲民等道德伦理遂得以建立。诸如同姓不婚这一道德内容得以体现。礼乐文化确立。 2.3.2宗法制度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 一是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世系,是指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虽然这在世界文明早期历史上是普遍的,但只有中国最为坚决。 二曰家族制度长盛不衰 家族由男性同祖子孙团聚而成,因其经济利益和文化心态一致,形成稳固的、超越历史的社会实体,成为社会生生不息的基本细胞。 “族权”成为与政权、神权、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 族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强大影响,是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主要标志。族权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形式,它既与地方绅权结合,同时又与政权相结合。族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职能。 三曰家、天下同构 此亦所谓“家天下的延续”。 “家国同构”的本质就是家、家族、国家在结构上的同一性,也就是国是家的放大,“族权”与“政权”的统一。换句话说,中国的社会伦理、国家伦理都是从家族伦理演绎而来的。或者如梁漱溟所曰,中国有家而无国。 在古代西欧,血缘政治基本被地缘政治、等级政治所取代。在中国则不同,地缘、业缘、物缘都以血缘为基础,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国”与“家”彼此沟通,“社会赖以运转的轴心,是宗法原则指导下确立的以父子—君臣关系为人格化体现的伦理—政治系统。” 四曰根据血亲道德关系形成宗法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兼并战争使宗法秩序呈瓦解之势;秦汉以降,分封制被郡县制取代除帝王继统仍由皇族血缘确定外,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荐举、考试制(隋唐以后定型为科举制),即以“贤贤”取代“亲亲”。但是,宗法制的影响仍然延及后世—— 其一,政治权力和经济产权的继承,普遍遵循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以确保权力和财富不致流入异姓他族。 其二,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组织——家族长盛不衰,成为超越朝代更迭的不绝如缕的社会细胞。这种家族香火的延绵,又往往仰赖祠堂、家谱、族田三要素的顽强存在。 其三,族权与政权结合,族权在宣扬纲常名教、执行礼法、维护宗法专制秩序方面,与国家政权目标一致;国家政权也以家族精神统驭臣民,正所谓“家国同构”、“君父一体”。诚如近人梁启超所说:“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 近人严复也认为,直至近世,中国人“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这都是透视古今的灼见。 中国社会组织的特色,与宗法制延绵不绝紧密相连的,是专制政体的长期持续。 早在国家初成的商周时代,君主专制便现端倪。如果说,春秋以前,天子的专制权力以分封制为基础,世袭诸侯赐土而且临民,享有较大分治权;那么,战国以后,郡县制逐步确立,君主的专制权力通过直接指挥非世袭的朝廷官吏实现,从而向统一的专制主义集权制过渡。公元前206年,秦王赢政“振长策而御宇内”,正式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此制一直沿袭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与欧洲在中世纪后期方形成君主专制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形成早、持续久,而且两千余年间虽有起伏跌宕,其总趋势是愈益强化,并形成对社会生活各层面的严密控制,包括用户籍、里甲制度牢笼人身;用政治控摄文化、权力干预学术,从而使“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 “宗法一专制”社会结构与农业自然经济相辅相成,造成一种以“内圣一外王”为目标的伦理一政治型文化范式,延绵久远,直至近代方有解体之势,然其深层结构继续承传不辍。

    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西周分封制的主要内容:周天子把土地和平民,奴隶,分给亲属、功臣等,封他们为诸侯。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纳贡品,平时镇守疆土,战时带兵随从天子作战。

    西周分封制的特点:神权与王权结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

    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 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西周宗法制的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规定了相对的大宗和小宗之分;与分封制紧密结合。

    扩展资料:

    西周的封建网络

    商人抵抗鬼方,每次动员武力,常常以五千人为单位,不断增兵,可见战争规模不算小。远在关中的西周,本来也不过是一个奉商人号令的小国,称商人为“大邦”,足见商王国力量的强大。

    于是,周人把首都放在自己老家关中,而在殷商地区的雒邑建立了成周,作为统治东方的都邑。宗周和成周两都并立,构成了周人政权椭圆形疆域的双中心,彼此相依,互为唇齿。周武王的弟弟周公—当时周邦实质的统治者,就经常带着他的幕僚往返于两地之间。

    周人在全国建立了绵密的封建网络,每一个封国不是亲戚就是子弟,而且鼓励周人子弟和外姓通婚,使得所有封君都成为周人的亲属。

    参考资料:新华网-周朝为何能得天下

    西周的宗法制有哪些特点

    宗法制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它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 它的主要特点是: (1)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2)它是家族制度和国家组织的紧密结合; (3)它实质上是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

    西周宗法制的内容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宗法制的内容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核心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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