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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有哪些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发行货币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什么是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除此外,中国内地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卧龙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
1、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3、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通过选举产生。
5、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6、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7、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自治权,但不包括什么权
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自治权,但不包括外交权。
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防务、任命其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其紧急状态和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对于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法律发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销,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力是
答案是C、D。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体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扩展资料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行政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如需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立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司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不属于国家自治地方的是什么
不属于国家自治地方的是县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是一种基层行政区划,其下设有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下设的行政区划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在中国是数量最多的一类行政区,主要负责组织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本地区的事务。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防务,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特区可签发特区护照,自行管理出入境事务等。
(2)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在特区实行的法律为特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特区立法会可以在特区基本法许可范围内立法,或修改、废除法律。仅以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依法不属于自治范围内事务法律为限。
(3)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4)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区征税;澳门元港元是特区的法定货币,货币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并可自由兑换。
(5)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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