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冷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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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我们来聊聊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以下6个关于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本文目录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专业主要学什么-专业课程有哪些2022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就业方向及前景国内水路...

今天我们来聊聊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以下6个关于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专业主要学什么-专业课程有哪些
  • 2022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就业方向及前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
  •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专业主要学什么-专业课程有哪些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专业主要学船员基本安全、数据统计与分析、航海概论、船舶文化、海事公约与法规、管理学基础、HSE 管理体系基础、 计算机 辅助制图、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海事调查与分析等课程,以下是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 1、专业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船员基本安全、数据统计与分析、航海概论、船舶文化、海事公约与法规、管理学基础、HSE 管理体系基础、计算机辅助制图。 专业核心课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海事调查与分析、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船舶业务管理、船员管理、船舶货运管理、船员心理健康管理。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船舶安全、航运业务、船员人力资源管理等知识,具备管理水上交通环境与秩序,保障船舶适航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水上交通秩序管理、海事调查与分析、安全体系管理、船舶日常管理、船舶 证书 管理、船舶货运管理、船员调配、船员健康管理等 工作 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3、 就业方向 面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控、船舶管理、船员管理等岗位(群)。

    2022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就业方向及前景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专业主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港航物流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水路运输专业技术能力、港航物流操作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主要面向珠三角各类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港航物流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物流企业等单位从事港口经营管理、港航物流服务、港口理货、保税区仓储管理、集装箱运输组织、报关等工作。也可报考公务员,从事各级交通主管机关、港航行政管理等部门从事交通综合执法、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就业前景 当前,我国航运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倘若海航能够顺利进军欧盟市场,通过并购的形式,整合产业链结构,不仅可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促进双方航运业的健康发展,还可以提高我国航运业的国际合作能力,促进中法两国的友好往来。 近年来,中国水运业已形成了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齐全、优势互补的港口体系;同时全国高等级航道网也基本形成。截至2011年底,我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1968个,比上年底增加334个。其中,全国港口拥有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762个,比上年底增加101个。未来中国水运业发展前景整体上还是很明朗的。到2020年中国将实现水运业的现代化,中国将实现由海洋大国、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内河航运业的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和拉动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乡镇人员就业及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亮点,为此也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三条 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域通航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境江、河、湖泊、渡口、公园、库区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全民、集体、个体水运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第四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船舶、船员第五条 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船舶证书;   (二)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第六条 船舶应有载货、载人限量的明显标记,严禁超载、超员航行。第七条 涉外游船,必须由船舶检验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对安全航行条件、服务设施等经过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其它船舶不准乘载外宾。第八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须经港航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证书。   非机动船的驾长、渡工,须经港航监督机关考核,持有合格证件。其他船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第九条 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上述物品因特殊原因需乡镇船舶运输时,每次承运前必须向当地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危险物品准运证明”。擅自运输危险物品的,应追究承运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惩处。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的企业或要求以运输船舶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持船舶检验、港航监督机关核发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经所在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运输许可证后,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参加营业性运输的个体户(联户),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含碰撞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保险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照。   上述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船舶、船员发证发照者,一旦发生事故,同样要负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开业的水运单位或运输船舶要求停业时,应向原批准登记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证、照手续;要求转户的,原户主按停业办理,新户主应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凡已报废的船舶不准继续营业,也不准转卖给其他单位、个体(联户)继续营运。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开业的水运企业、各单位营业性船舶、个体(联户)船舶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四条 水路物资运输、除抢险、救灾、战备、危险物资运输,由省或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外,其他物资运输,允许各营业单位自揽货源,自行运输,也可签订运输合同,实行包运。第十五条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和港航监督机关审查批准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船舶,一律不得承担旅客运输、客渡和旅游客运任务。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运输的船舶,必须执行所在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的统一运价。第十七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均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印制的统一货票、客票和结算凭证,否则,财会部门不予报销。开户银行不予付款。第十八条 各水运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金、规费(航道养护费、船舶停泊费、港务费)和运输管理费,费率和收费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九条 港埠企业应向社会运输船舶开放,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按照双方自愿原则,水运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和港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业务代理合同。各运输船舶,必须服从港政管理和有关调度命令。第二十条 营业性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向驻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运输,包括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提升航道、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与港口配套的集疏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发挥水路交通运输的绿色节能优势,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运输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发展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内容,统筹纳入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等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满足和保障水运发展、水路交通运输安全、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依法编制航道、港口规划。第八条 省航道规划包括干线航道网规划和支线航道网规划。干线航道网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支线航道网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当适度超前,并在航道规划中明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评定,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第九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包括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内河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港口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第十条 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养护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家和省明确用于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社会资本投资;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向过往船闸的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环保设施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港口、水利、市政、渔业、文化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第十一条 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用地、用海计划中安排。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不能。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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