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君主制(议会君主制的确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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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议会君主制,以下6个关于议会君主制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简述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点
  • 什么是议会君主制
  • 什么叫议会君主制
  • 解释什么是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君主制
  • 议会君主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为什么会有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他们是怎么...
  • 简述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点

    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点是: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议会中的多数党(即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君主必须在宪法规定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并受到其他国家权利机关的约束与限制.

    什么是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 ,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君主是“虚位元首”,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主要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

    什么叫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可简称为“英,两大牙、荷卢比、瑞挪加、日泰马)

    英国议会君主制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of Britain

    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形成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15世纪的英国议会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立宪君主 立宪君主是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论,英王拥有许多重要权力,如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英王还是英联邦的元首。英联邦国家的公民都是英王的臣民。现在位女王的头衔全称“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权力。但实际上,立宪君主只是统而不治的虚君。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以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虽然如此,英王仍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国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维护国家团结、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或就内政、外交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还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下院有议员635人(1980)。在1832年改革以前,议会选举制度十分混乱。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一套旧选举制度没有改造,议会为一小撮贵族寡头操纵,议员或是由控制选区的特权人物指派、赠送,或是靠恫吓或贿赂选民当选,完全不是民主选举。1832年进行了第1次全国规模的议会改革,调整了选区,取消一部分贵族操纵的“衰败选区”,补充或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以议员席位;整顿了选举的财产资格。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得以进入议会。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使选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志;1883年通过取缔选举舞弊法;1885年,在英国历史上第 1次确定按人口分配议席的原则。通过19世纪中期议会这一系列的改革,资产阶级争得政治统治权,打击并排挤王权和贵族对议会的控制,使议会下院成为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促进了议会民主。20世纪以来,选举权不断扩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享有平等选举权。又规定,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臣民(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经所在选区两名选民提名、 8名选民同意者,可登记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参加竞选的各党派提出。

    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从18世纪初叶以来,英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起不了监督作用,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议员有权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这是对政府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唐宁街10号首相官邸

    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内阁 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大选后,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并授权由他组阁,批准他提出的内阁成员名单。内阁大臣须由议员充任。

    英国的内阁最早是由中世纪后期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该委员会在那时已有内阁之称,但性质是封建君主的咨询机构。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从支持他的辉格党中任命枢密院成员,组成辉格党内阁。但当时辉格党在议会中并不占多数。1714年,乔治一世(1714~1727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辉格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R.沃波尔取代国王而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第1届正规内阁。但“内阁”一词,直到1900年才见于官方正式文件,而首相直到1905年才开始接受国王的委任状。1937年的《国王大臣法》才使内阁的名称和首相的职位有了成文的法律根据。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乃继续任职。他的作法也成为惯例。到19世纪中期,议会、内阁的职能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内阁制最后形成。

    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但在现实生活中,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原则往往变成内阁对议会、主要是对下院的控制。在英国的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分立,议会下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的实权操在内阁手中。实际上,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

    首相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按惯例首相兼任内阁首席财政大臣。在内阁出现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是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来,首相只来自下院已成惯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控制着国家的统治大权。1979年起,保守党执政,M.H.撒切尔夫人任首相。

    http://history.hsfz.net.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07

    解释什么是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特点是其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

    总统制——总统制指的是在一个国家内,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总统制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且总揽行政大权的政体,总统同时也是政府首脑,并兼任武装部队最高指挥官。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总统制通常配合的国家权力分配形式是三权分立:即由国会掌握最高立法权,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最高法院掌握最高司法权。

    半总统制——以总统为国家元首,获得部分国家权力的政体。

    半总统制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纵览行政权,并主要负责对外事务。总理由总统根据议会选举的结果任命,总理组建内阁,对国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内事务。

    议会君主制——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国王为国家元首【但是虚位】

    在议会君主制中,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对议会负责。在议会制国家,几乎所有的事务都需要由议会投票进行表决,即使是首相也不能在没有得到议会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议会君主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议会君主制:君主为国家元首,为虚职,无权利,政府首脑由议会产生、由多数派人士担任,政府首脑为三军总司令,掌握行政权,对议会负责。 2、半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或由议会产生、总统任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无需对议会负责。 3、社会主义政体 由于现今世界上只有五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朝鲜、老挝、越南、古巴),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相对简单,目前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 4、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内阁由总统任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无需对议会负责。 5、委员会制:由多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各委员权力相同,委员会主席由各委员轮流坐。 6、二元君主制:君主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君主颁布国家宪法,君主掌握国家各项大权,议会只是协助君主处理政务,无实际权利。

    为什么会有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他们是怎么来的?

    君主立宪制又名立宪君主制或议会君主制,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1640~1688年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为限制国王的权利颁布了《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对国王进行了明确的制约,规定不经议会批准,国王不能征税、不能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既不能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是资产阶级的一种统治形式,18世纪初,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进一步削弱国王势力,巩固议会权利。君主名义上有很大的权利,实际上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主要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财政的监督权,也对国王的权力进行制约。英国君主立宪制出现以来,不断完善,后又出现了内阁,后来内阁权利日益扩大,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内阁首相也成为政府首脑,19世纪晚期,国王日益成为一种权利的象征,管理国家的权力基本上由议会和内阁行使,国王在调解各派矛盾、维护国家安定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还保留了君主的国家基本上都实行君主立宪制,如日本、西班牙、丹麦等。

    打得我累死了,下面的我就搬别人的了

    共和制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和这样统治的国家),那里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

    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共和主义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公益),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然而民主的概念不是共和制暗含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可以包含有限的民主,那里这些权利仅对有限的人群允许,如在今天的许多独裁或极权国家的情形。这个词意思也足够宽泛到包括许多今天的高级民主制。

    最早的共和政体可以追溯到西亚的阿卡德(Akkad)。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国,则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在现代民主制度出现之前,还有许多国家采用共和政体,比如说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这也说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

    在古代,虽然共和名义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这还不包括没有公民权的奴隶,但实际上则多是贵族共和。在这些共和国里,只有贵族才有参政的权力。罗马共和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现代共和制度则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当然参与的过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比如通过代议制民主。在现代,共和国家的首脑通常仅为一人,总统。但有一些例外,例如瑞士,她有一个七人委员会作为国家首脑,称为瑞士联邦议会,还有圣马力诺,国家首脑的位置由两人共享。

    有人认为,英国是近代第一个共和国,虽然英国在政体上是君主立宪,但人们又称它为“虚君共和”,因为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法律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孟德斯鸠就认为“英国是个裹著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国”。

    在共和制和君主制间划一个精确的线非常困难,而且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说某一个比另一个更民主,因为国家首脑(君主或总统)的权力可能完全是仪式上的 ,(尽管一个带有被选举首脑的民主制通常被认为比君主制更民主)。 君主通常统治一生,当他们死后由一个亲属接替,由他们自己选择或或根据继位规则。共和国的总统,相反,通常被选举为一个有限的期限,他们的继任由选举他们的人来选择。现在甚至非民主的共和通常宣称是民主的。尽管选举的结果可能是确定的,也仍然保持正常选举的仪式来选举他们国家的首脑,而且通常在这些国家首脑自动离开位置(通过辞职或引退),或被统治精英的其他成员强迫离开(通过宪法的手段)。但仍有一些例外 -- 例如,每一个新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通过帝国的首脑选举,尽管几个世纪以来选举特定家族的后裔到这个位置是通常的惯例。可能在现在君主制最重要的例外是在联合王国使用寡头的选举形式 (称为枢密院)。

    另外,老的词义定义使用“共和”描述那种通常称为代议民主,它将“民主”词义"限制仅为直接民主。更多这个词义的使用和历史的讨论参见民主。甚至这个用法也没有包含许多共和制,过去的和现在的,那些根本不民主的(尽管很少现代的共和允许他们缺乏民主)。

    使用这个老的含义,可以说美国是联邦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制。(尽管大多数人,包括大多数美国人,称之为民主,他们使用的是现代定义,而不是这里老的定义)。 共和这个词义的使用在美国开国者时期非常通用。美国宪法的作者为很多原因故意选择了他们称为的共和制。例如,对每一个政治问题从每一个公民收集选票是不切实际的。理论上,议员可以比普通平民更博学和更少情绪化。另外,共和可以设计为用来抵抗"多数的暴政"的保护。联邦拥护者描述了这个观点,纯民主实际上非常危险,因为它允许多数侵害少数的权利。通过他们称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选择(总统, 议院,参议院和州官员被分别选举),这使多数更难足够的控制政府来侵害少数。

    共和政体也是中华民国的政体。其他共和的例子包括英国革命时期,法国,和德国。 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历史上,社会发展上与世界各个国家不大相同,因此它的的“共和”与其他国家有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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