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宗法制(西周的宗法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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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我们来聊聊西周的宗法制,以下6个关于西周的宗法制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本文目录西周的宗法制是怎样的?简要说明西周宗法制的内容及其影响西周宗法制:简述西周宗法制的目的对象以及内容西...

今天我们来聊聊西周的宗法制,以下6个关于西周的宗法制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本文目录

  • 西周的宗法制是怎样的?
  • 简要说明西周宗法制的内容及其影响
  • 西周宗法制:简述西周宗法制的目的对象以及内容
  •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西周宗法制度
  • 西周的宗法制和兵制是怎样的?
  • 西周的宗法制是怎样的?

    宗法制源于氏族社会父家长制公社成员间的亲族血缘联系。作为一种庞大、复杂却又井然有序的血缘一政治社会构造体系,宗法制孕育于商代,定型于西周。宗法制规定,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天下土地臣民。从政治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共主;从宗法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家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和庶子恻封诸侯,他们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各自封国内又为大宗,其位由嫡长子继承,余于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嫡长于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把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 2.3.1西周之宗法制度 周朝的”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并不等同於我们现在对”家”的概念。所以我们看《孟子?梁惠王下》中说:”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中可以明白,当时的”国”是拥有千辆马车的战斗单位,而”家”是具有百辆马车的战斗单位,可见在这时”国”和”家”是相提并论的。不过我们现在从古代的文献来看,”家”虽然是一个政治单位,但是仍然以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为织成核心。一般而言,”家”所涵盖的范围,是由同一祖父的三代组合而成。至於”族”,则由同一高祖父的血亲,以及他们的配偶,上下九代共同合起来的。简言之,”家”是包含在”族”之中。所以相较之下,”家”中的人,比起”族”中的人,血缘关系更为亲密。 ”宗”的本义是祭祀祖先的庙,只有属一同一家族的人,才可以到”宗”去祭祀祖先。不过在祭祀祖先时,必须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来决定”大宗”和”小宗”。一般最简单的分别,就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脉相传的为”大宗”,其余的庶子便是”小宗”。以当时的制度来看,周天子的传承是”大宗”,其他的诸侯(含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便是小宗;但是在这些诸侯世袭的领地中,继位的嫡长子在领地中便是”大宗”,其他的庶子就是”小宗”。以此类推,扩及到每个阶级之中。以这个精神来看,”家”中的成员,比较接近”大宗”,而”族”中的成员,则比较接近”小宗”。 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后代子孙不可忘了自己的来源出处,用血缘关系把人紧紧的团结在一起,这项措施对於当时正在发展的周民族而言,是一项十分有利的制度。我们现在看到先秦留下来的许多文献,都会先谈到如何持”家”,再谈如何治”国”,最后才谈到如何平”天下”。探究其中的发展过程,我们也可以说,在当时观念中,先要将”小宗”的力量凝聚起来,再去发巩固并发挥”大宗”的力量,於是才可以得到”天下”。基於这样的认知,特别重视家族中伦理的观念便自然出现了。 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组织 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 关于大、小宗的组织,《礼记大传》有记载: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 别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国公子、异姓公子(来自他国者)以及庶民起为卿大夫三种,或曰除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后一说较合理。 继别:谓继承别子位置的后代,就是别子的嫡长子孙。 继祢:祢,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庙中立了神主牌位的父亲。此处当指诸弟,继祢是指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 别子为一宗的正支,虽经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为大宗。别子诸弟是一宗的旁支,传至五代之后其与别子关系已超出同一高祖范围,因此就不再祭别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为小宗。大、小宗虽是相对的,但对于天子来说则是绝对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式的统治体系。 分封制 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 嫡长子分封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对于巩固嫡长子的最高统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后人追述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极六合,四方如星拱卫。因此需要选建道德贤明之人,藩护王室,成为天下中枢的屏障。 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之“宗”,“宀”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其原始义为“尊祖庙也”(《说文解字》)。 “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义》)。” 宗法制度既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护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仪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责任在于尊统收族,在于别亲疏,序昭穆。 周朝以前,天子宗庙为五庙: 到了周中期,尽管文、武功业辉煌,但按周人世系的排列,已不复属于考、王考、皇考、显考辈,按制不专列庙。但“有德之王,则为宜宗,其庙不可毁”,故增设文武二庙,将文武以下、显考以上诸神主供奉于内,故成七庙。即《礼记王制》所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 严谨的道德维系与礼乐文化 宗法制度既严格区分亲疏之别,因此血缘重孝、崇德、亲民等道德伦理遂得以建立。诸如同姓不婚这一道德内容得以体现。礼乐文化确立。 2.3.2宗法制度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 一是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世系,是指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虽然这在世界文明早期历史上是普遍的,但只有中国最为坚决。 二曰家族制度长盛不衰 家族由男性同祖子孙团聚而成,因其经济利益和文化心态一致,形成稳固的、超越历史的社会实体,成为社会生生不息的基本细胞。 “族权”成为与政权、神权、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 族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强大影响,是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主要标志。族权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形式,它既与地方绅权结合,同时又与政权相结合。族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职能。 三曰家、天下同构 此亦所谓“家天下的延续”。 “家国同构”的本质就是家、家族、国家在结构上的同一性,也就是国是家的放大,“族权”与“政权”的统一。换句话说,中国的社会伦理、国家伦理都是从家族伦理演绎而来的。或者如梁漱溟所曰,中国有家而无国。 在古代西欧,血缘政治基本被地缘政治、等级政治所取代。在中国则不同,地缘、业缘、物缘都以血缘为基础,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国”与“家”彼此沟通,“社会赖以运转的轴心,是宗法原则指导下确立的以父子—君臣关系为人格化体现的伦理—政治系统。” 四曰根据血亲道德关系形成宗法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兼并战争使宗法秩序呈瓦解之势;秦汉以降,分封制被郡县制取代除帝王继统仍由皇族血缘确定外,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荐举、考试制(隋唐以后定型为科举制),即以“贤贤”取代“亲亲”。但是,宗法制的影响仍然延及后世—— 其一,政治权力和经济产权的继承,普遍遵循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以确保权力和财富不致流入异姓他族。 其二,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组织——家族长盛不衰,成为超越朝代更迭的不绝如缕的社会细胞。这种家族香火的延绵,又往往仰赖祠堂、家谱、族田三要素的顽强存在。 其三,族权与政权结合,族权在宣扬纲常名教、执行礼法、维护宗法专制秩序方面,与国家政权目标一致;国家政权也以家族精神统驭臣民,正所谓“家国同构”、“君父一体”。诚如近人梁启超所说:“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 近人严复也认为,直至近世,中国人“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这都是透视古今的灼见。 中国社会组织的特色,与宗法制延绵不绝紧密相连的,是专制政体的长期持续。 早在国家初成的商周时代,君主专制便现端倪。如果说,春秋以前,天子的专制权力以分封制为基础,世袭诸侯赐土而且临民,享有较大分治权;那么,战国以后,郡县制逐步确立,君主的专制权力通过直接指挥非世袭的朝廷官吏实现,从而向统一的专制主义集权制过渡。公元前206年,秦王赢政“振长策而御宇内”,正式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此制一直沿袭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与欧洲在中世纪后期方形成君主专制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形成早、持续久,而且两千余年间虽有起伏跌宕,其总趋势是愈益强化,并形成对社会生活各层面的严密控制,包括用户籍、里甲制度牢笼人身;用政治控摄文化、权力干预学术,从而使“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 “宗法一专制”社会结构与农业自然经济相辅相成,造成一种以“内圣一外王”为目标的伦理一政治型文化范式,延绵久远,直至近代方有解体之势,然其深层结构继续承传不辍。

    简要说明西周宗法制的内容及其影响

    内容:

    西周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

    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影响:

    1、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2、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3、宗法血缘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血缘关系经几代后就会逐渐疏远,封国的实力一旦强大起来,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减弱。

    扩展资料:

    宗法制与宗法观念的关系:

    无论是西周的宗法制还是后来的家国一体、忠义孝悌的观念,都与血缘亲疏和宗族家庭有着密切的关系。

    宗法制的出发点是维系宗族制度,维护血缘亲疏远近的秩序和家族内部的稳定,而传统观念之中关于孝悌的文化,实际上也是出于维系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人际关系,维护以血缘家族为纽带的秩序的目的。

    影响至今的亲属称谓,实际上也正是区分宗法制影响下的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具体体现。

    宗法制的作用:

    1、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

    2、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建立封建等级政治结构。

    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的紧密结合,是指分封时根据宗法制所确立的亲疏远近来确定分封时的地位和身份。

    分封制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对应权力和财富的分配情况;而宗法制则决定了这些财富和权力如何以分封制的形式来分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周宗法制

    西周宗法制:简述西周宗法制的目的对象以及内容

    西周是奴隶社会时期,自武王克商以后,基本上控制了商朝原来的统治地区,又征服了四周的许多小国。但如何牢固控制东方的大片领土,是武王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于是,他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这就是西周的宗法制,而宗法制的基础正式分封制。那么,你知道西周的宗法制的目地、对象以及内容是什么吗?以上问题我将一一为您介绍。 论西周宗法制的目的 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西周宗法制的对象 西周宗法制主要以周王室的同姓亲族为分封对象,重新建立一套体制。 关于西周宗法制的内容 从目的看,是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 从具体做法看,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 > 从本质上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矛盾是次要矛盾,但次要矛盾有时也居主导地位。 > 分封制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井田制这一经济基础上的。实施分封制的意义有: > ⑴它总结了历史经验,把建立地方政权与巩固自己统治有机结合起来,周王朝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对整个领土进行控制。 > ⑵分封制使统一的社会制度在诸侯国中得以普遍实行,周王室用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使周天子成为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改变了夏商时代国王为诸侯之长的状况。 > ⑶分封制促进了诸侯国社会历史的迅速发展,统一的奴隶制度在各诸侯国得以建立和发展,使奴隶制经济有了繁荣的基础。 > ⑷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进程,受分封的偏远诸侯国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诸侯不断向周围的夷、戎、狄等少数民族用兵,进而兼并其土地,进行了文化渗透。 > 总之,西周的宗法制是围绕西周王朝的统治而制定的,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 >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下的周代等级划分已经非常明确,大致分为大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五等。各种不同等级的人,身份地位、权利、义务都不相同;礼仪、服饰,器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僭越。西周建立后,实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构筑了一个奴隶制社会完美的宗法金字塔。

    这座金字塔的结构,由三个循环层的大宗和小宗组成。第一层次是周王,称天子,是天下的第一大宗,最高的政权统治者,对于各宗都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剥夺权,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宗法金字塔的中坚层次是分封诸侯,他们都是周王的诸子,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但在其封国内却为大宗。第三层次是卿大夫,对诸侯而言又是小宗。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小宗有纳贡、帮助出兵征伐的义务。大宗有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纠纷的责任。至于异性诸侯,根据“同性不婚”这条原则,便成了甥舅关系。因此,周王朝实际上是一个奴隶主大家族的统治体系,周王即周天子,即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长。这种复杂的血缘层次的大小宗络,使奴隶主贵族连结成一个个井然有序的政治实体,不仅确定了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地位,而且把宗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融为一体,从而实现了封邦建国的特定谋略。宗法制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周王及诸候的王位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包括国家权力、财富和奴隶,都属于世袭继承的范围。

    压在这金字塔式等级制度底层的,就是广大的平民和奴隶,他们终年“力役以事上”,自己则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法律还规定;“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不但禁止迁徙和杂居,而且子孙也须世守其业。

    西周宗法制度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亲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文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的形成个是偶然,是有其历史根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建立,国家的建立就产生了王位继承的问题。宗法制就是在这个情况下逐步发展完善出来的。公元前2100年的时候建立夏朝,从而打破传统的了禅让制,进行了世袭制。因此从夏朝开始,王位的继承就成了统治者们的一个问题,原来的禅让制随着华夏族人口群的进一步扩大,用禅让制取得领导权的方式,已不能使许多枝族信服,由于通讯和交通的限制,又不能建立民主选择制度,同为华夏族的各枝间争夺权力的斗争开始了。最终夏启第一个夺得最高领导权,打破了传统的禅让制,开始了王位世袭制,虽然在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皇帝的子女也并一个人,而是有两个三个甚至更多,子女间的夺权力的斗争也展开了。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世袭制,还是个能很好的确定王位的继承人。到了西周,西周鉴于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值继承问题,西周的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的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所谓“立嫡长以长个以贤”是指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是指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是长子,这时就“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妃嫔),但弟弟的母亲为妻(王后),只要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如果妻没有儿子,就只能立妾的儿子,在这中间仍然以妾中较为贵的一人的儿子为太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而且即使是同一个母亲,这个母亲在生育孩子时由于身份不一,也可能造成两个孩子的继承权不同,如商纣王,他与其兄微子启是同母兄弟。然而商纣却被拥立为王,其原因是商纣王母亲在生微子启时还是一个妾,而生商纣王时已成为妻了,所以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即使是同一个母亲。

    然而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所以是严格的嫡庶之分。这是以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也代均由嫡长子继承,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礼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臻祭,那么宗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家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继统,众庶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变为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子;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家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度则以注入了特定的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性质上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土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而在宗法制度中,嫡即为正妻,正妻所生的儿子为嫡子,嫡生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而嫡庶的划分标准如下具体例子:

    妻妾 一般称谓 宗法称谓 继承

    妻(正配) 三哥(20岁)六哥(14岁) 嫡长子、嫡次子 嫡子、庶子

    妾(侧室) 大哥(25岁)四哥(19岁) 庶长子、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五哥(15岁) 庶次子、庶四子

    宗法制作为西周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影响是具大的。首先它的实行是西周分封制的基本原则,在宗法制度上,进行的分封成为巩固西周统治的基本前提,分封制与宗法制互相结合。维护了西周贵族内部的稳定,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皇族中的继承问题,也给诸侯提供了借鉴,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因为它是以血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尊卑贵贱,上下等级关系,所以更有利防范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从而维护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其次宗法制度后世影响也是深远的。从周王开始,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法制建构了中国的社会。宗法制成为我国数千年来统治者享受特权的凭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在唐朝、清朝的时候略有改进,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清楚的看到宗法制度的影响大内,而且它不仅仅影响了国家结构,就连普通百姓家庭一样也是如此。很多家庭、家业都是传给长子,次子就只能从旁边协助,大家庭如此,小家庭也是如此,宗法制使得中国这一个大国,像是一个大家族,所有的人都是这个家的成员,皇帝是家族的族长,所有的人必须听从家长的话。宗法制在中国的根深蒂固,其影响一直到近代仍然有所体现,比如:台湾蒋介石就将他的总统权利直接交给他的儿子在我后身边,我们也依然能够找出这样的事例。

    然而宗法制度过分强调地位,过分重视人情关系,人为地划分远近尊卑,只重等级和地位,而不重德行和才能的风气,因此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平等权利受到约束。后来的许多是暴君和白痴便是被这种制度推上君位的。

    西周的宗法制和兵制是怎样的?

    西周的宗法制:

    宗法制是古代贵族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统辖管理的制度,从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在商朝后期已经存在,到周朝变得更为典型和系统。天子的嫡长子继承王位,余子分封为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君位,余子分封为卿大夫,依此类推,直至最低层。嫡长后裔称做这个家族、家族的“大宗”。嫡长以外各子及其子孙则为“小宗”。无论经过多少代,大宗始终是本宗族的核心,通过他将始祖的后裔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血缘团体。

    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实质上就是大宗或小宗依据自己的特殊身份,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管理。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亲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相结合,有效地起到了维系社会、政治秩序的作用。这也是周朝政治有别于后世的一个重要特点。(朱著63页)。

    西周的兵制:

    周六师由周人组成,铜器铭文中称为“西六师”。殷八师由殷遗民组成,周人任将帅,铜器铭文中称为“成周八师”。(成周:武庚叛乱平定后,周统治者把参加武庚叛乱的商顽民,强制迁徙到洛水北岸,命令他们兴建一座成周城,令商顽民在成周附近定居。这座城是周人控制整个东方地区最重要的政治军事枢纽)。

    虎贲禁卫军,虎贲为九锡中的一种赏赐,守门之军虎贲卫士若干人,或谓三百人;也指虎贲卫士所执武器,戟、铩之类。根据周礼的记载,夏朝的官员里有虎贲氏。古"贲"通用,虎贲取义如虎之奔走逐兽。西周精锐的武士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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