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水政水资源,以下6个关于水政水资源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大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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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主要学什么 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一、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主要学什么 1.专业课程 管理学原理、水政管理、水资源评价与管理、水文信息采集与处理、水环境监测与评价、实用水法学、防汛与抢险技术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水利工程测量、工程水文计算、水政管理、水资源评价与管理、水环境监测与评价等实训。 在水文行业或水利行政部门进行实习。 二、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主要面向水利行业的水政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在水政执法、水资源论证等岗位群,从事水政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水行政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基本知识,具备水行政管理、水资源管理的基本能力,从事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评价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向塔里木河下游应急输水挽救绿色走廊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及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塔里木河流域的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方法侵占或破坏。第三条 对塔里木河流域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塔里木河干流区、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及其所涉及的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兵团和田农场管理局、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等地区、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坚持国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凡用水或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交纳水费或水资源费。第六条 正确处理好地区与地区、地方与兵团、部门与部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用水关系;处理好源流与干流及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关系;处理好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七条 对水资源的争议和水事纠纷,实行依法公开调解和处理的原则。第八条 对于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治理塔里木河,挽救“绿色走廊”、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洪抗旱、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破坏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第九条 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是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工程规划的协调和决策机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第十条 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流域内全面贯彻《水法》等水法规及有关水资源管理、流域规划、治理的方针政策; (二)监督流域规划的实施,依据《水法》等水法规和流域规划,审议流域重大水事活动; (三)审议干流区水资源规划、开发、治理和管理方案; (四)协调流域内源流和干流、上游和下游,生产和生态,生产和生活,兵团和地方,工业和农业方面的重大水事活动; (五)审查和决定向下游“绿色走廊”应急输水工程实施方案,监督检查输水工程的实施,处理输水工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厅授权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流域内宣传和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水法规,开展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负责组织制定流域内水管理行政法规及治水、取水的规章制度。在干流区内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按批准的流域规划要求,负责监测、督促、实施塔里木河各主要源流向干流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三)负责组织塔里木河干流水资源综合考察工作,编制干流区域内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组织干流河道的整治工作; (四)负责干流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专业管理,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开展取水登记,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征收干流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和水费; (五)负责协调处理塔里木河干流区域内地州之间、地州与兵团有关师(局)之间,各行业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负责干流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开展水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研究,会同环保、林业、土地、畜牧、农业、气象等部门共同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管理; (七)负责预审干流区域内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科研实验等工作,监督、检查各主要工程实施情况; (八)对本流域内地方、兵团有关师(局)及其他行业的水利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服务,组织学术交流,开展科研和技术合作等; (九)承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及自治区水利厅授权交办的其他事宜。
水政水资源管理能去水电局上班吗
水政水资源管理能去水电局上班,水政水资源更好,面向于水资源行政管理,当然你就业的条件要好。水利工程,面向于工程施工和管理,但一般上岗即做管理的非常少,一般从工程技术员干起,且水利工程作业作业环境非常艰苦,除非有条件回公司不到工程项目去。从就业易难来讲,水利工程专业相对水政水资源管理更好找工作。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水资源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和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水源涵养林营造和保护进行规划并实施。
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水资源勘察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水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地矿、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条开发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制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各行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全市的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或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需要。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地下水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或其他有关取水工程必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
兴建工程设施或进行生产作业,对原有取水工程、供水水源、水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第十四条在河道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生产作业,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水资源管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及其他少量用水取水的,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现有取水工程由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查合格后,补发取水许可证,确认取水权。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取水或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提交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中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应由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
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属集体所有。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水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受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政水资源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的法规;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调处水事纠纷; (六)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七)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城建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林业部门负责对水源林统一规划和实施,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与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协调,兼顾各区、各行业的需要,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全市的综合规划和跨县(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县(郊)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个人都适用于本办法,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 下列取用水、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 (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需申请许可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军办企业除外)、学校、医疗单位核定限额内的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三)航运、渔业养殖、农业灌溉、缓征水资源费; (四)根据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免、缓、减征水资源费的其他取用水。第四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地的自治区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实施监督管理。 区辖市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代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和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共同商定。第五条 取水单位必须安装量水装置,在未安装量水装置前的水量可按取水设备铭牌取水能力或工程设计取水能力计算。第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工业用水:从江河、湖泊取水,每立方米0.02元,从地下取水每立方米0.03元; (二)城市生活用水和公共事业(含环境、卫生)用水:从江河、湖泊取水每立方米0.03元,从地下取水每立方米0.04元; (三)水力发电用水:大型水电厂(站)每千瓦时0.003元,中型水电厂(站)每千瓦时0.002元,小型水电厂(站)每千瓦时0.001元。其中装机容量小于500千瓦(不含500千瓦)的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由该水电厂(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四)经营性取用矿泉水,每立方米5元。第七条 各取水单位必须在年终将本年度实际取水量及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分年、季、月)报送当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每年的计划用水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并抄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制定节约用水计划和建立节约用水制度,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八条 在水资源发生紧缺、水量分配出现异常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各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必须服从。 调整计划用水指标,应当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抄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水资源费收费许可证》。 征收水资源费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据。第十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或到收费机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加收0.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由事业费开支。罚款和滞纳金由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费用。第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一)自治区辖市(不含市辖县、市郊区)征收的水资源费,40%上缴自治区,60%留市; (二)各县(含市辖县、市郊区)征收的水资源费40%上缴自治区,10%上缴地区(市),50%留县、地区辖市; (三)大型水电站所在县(市)征收的资源费,70%上缴自治区,30%留县(市)。第十二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列收列支,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跨年结转使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编制计划,报计划部门平衡,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款和监督使用。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具体如下: (一)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法规政策和科学研究,综合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源监测、水质监测等; (二)水资源保护; (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设(含农田水利建设); (四)奖励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水政水资源机构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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